单亲妈妈不愿前夫看娃 被列入失信名单(图)(2)

发布时间:2016-05-13 19:19 【来源:

来源标题:单亲妈妈不愿前夫看娃 被列入失信名单(图)

承办法官释疑

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仅是“欠钱”

“罗女士对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理解,可能有些误解。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除了金钱外,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如婚姻家庭官司的探视权,合同官司中要求履行合同、搬迁及腾空房屋、要求办理过户等,都不存在金钱支付的具体行为,但只要这些行为法院判决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实际上,正是因为罗女士不存在金钱支付行为,法院在对其限制消费令中,并没有冻结她的银行账户。此前,罗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法院也将陈先生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陈先生在法院协调下,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撤销了陈先生的“失信”名单。

“这位母亲只要是按照约定,让男方行使探望权,并形成律师记录反馈给法院,法院将立即撤销消费限制令,并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没有影响。”承办法官介绍,现实中,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案子常常与抚养费纠纷密切相关,一方一旦不能实现探视权利,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最终受伤的是无辜的孩子。

法官表示,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理性维权。

最新进展

女方再递诉状要求中止男方探视权

虽然前夫陈先生表态,能正常看到孩子,就可以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但罗女士并不同意这个说法。“我从来没有阻拦过他看孩子,孩子也需要父亲,我希望他带着真心和爱心来探望,而不总是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这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罗娅妮表示,探视权不应该侵犯抚养权、监护权,《婚姻法》就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5月11日,罗娅妮和律师向武侯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陈述此前离婚约定的探视次数明显过多及每次探视明显过长,已严重违背了探视权小于监护权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权的法理和法律规定。在具体履行时,陈先生以此项约定为由,纠集多人多次严重侵犯了原告住宅安宁权以及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故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请求依法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

同时,罗娅妮还对武侯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一事提出了异议。据了解,武侯区法院执行组已将此案卷宗转交审理组,是否中止执行限制消费令,需等待进一步裁定。

  专家观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探视权也是监护权的体现

“有的夫妻认为,法院把孩子判给谁,监护权就是谁独有,其实这是误解。”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孩子是共有的,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维系婚姻关系,都有孩子的抚养权。以此案为例,因为孩子才2岁多,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妈妈。而陈先生的探视权,也是抚养权的一种体现。如果罗女士主张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身心受到影响。

对于武侯区法院将罗女士列为“失信”人员的做法,王建平认为虽然从司法解释上来说,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但以此来执行探视权,并不是特别合适。此外,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很容易激化各种矛盾,也会对子女的心灵造成伤害。探视权的执行不能像对财产标的那样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更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儿童交付给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

川师大法学院教师曾文忠:尊重探视权促成和孩子见面

省政协委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曾文忠认为,武侯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列入“失信”名单,是用正当法律手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曾文忠说,法律规定探视权的根本目的并不在让一方父母能见见孩子,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也正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且经历了家庭的分离或重新组合,如果每次探望都成为父母的‘战场’,受伤害的终究还是孩子。”曾文忠强调,父母和孩子三方有着共同的积极意愿才能实现探视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理解并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积极促成孩子和对方见面,维系好亲情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耐心与对方和孩子沟通,正确行使探视权。

曾文忠说,罗女士认为陈先生的探视方式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出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是罗女士的权利。但是在等待法院裁定结果之前,还是应该履行此前的约定。

新闻链接

哪些行为可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除了金钱外,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